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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 年 04 月 19 日
電磁波有害健康?! 電信法初審高中職以下學校不得架設基地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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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特約記者高玉如報導】 |
基地台架設糾紛不斷,藍綠立委提案要求其架設須取得多數住戶同意或舉辦公聽會,交通委員會今(16)日初審通過「電信法修正草案」,未來基地台營運監督與管理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協商、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不得架設基地台、同一棟建物基地台架設以不超過三組為限、於公寓大廈中架設需依法受社區規約拘束。
電信法修正草案提案包括國民黨籍立委張顯耀、丁守中、陳根德、蔡錦隆,及民進黨籍陳亭妃、張花冠等6版本。藍、綠立委皆傾向就目前基地台架設進行嚴格規範。
丁守中說明,台灣開放太多電信執照,通訊基礎設施基地台的架設,除了影響都市景觀及電磁波造成鄰近居民健康疑慮,其蓄電池動輒數百公斤重量,也造成房屋結構受損,相關損鄰事件不斷,NCC(通訊傳播委員會)應有魄力推動業者整合,因此提案要求同一棟建物只能架設兩座基地台。
NCC主委彭芸報告,消費者對行動通訊品質的要求,是造成基地台架設數量過多的主因,針對立委張顯耀提案要求地方政府可以介入基地台架設營運的管理,可能有違憲疑慮,因憲法規定,全國一致性事務應由中央規範並執行、也應該考量國家及公共安全,且電信業有準公共財的性質,不宜將事權歸由地方政府掌理。
她並認為,中華電信已經取得基地台架設先機,若限縮同一棟建物只能架設兩座基地台,可能會影響其他電信業者進入,變相保障了中華電信的競爭優勢,不利於公平競爭及消費者選擇權。
委員會經漫長討論及協商後決議,除營業項目、區域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、特許方式、條件與程序、特許執照、有效期間等事項外,其他有關基地台營運監督與管理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縣(市)政府協商訂定。
第一類電信事業為使用公有土地、建物或道路設置基地台,可擬定計畫報請核可後辦理,但公、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用地不在此限;亦即不得於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架設基地台。為避免於同一建物架設太多基地台造成嚴重負面影響,也限定同一棟建物架設基地台以不超過3組為限。此外,於公寓大廈架設基地台則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,受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拘束。
該案送院會二、三讀前,須經黨團協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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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Yahoo!奇摩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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